民族园地            more
  宗教园地            more
  宗教胜迹            more
 位置: 盐城民族宗教网 >> 盐城民族 >> 少数民族概况 >> 正文
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
 
作者:Admin     更新时间:2007-10-6      阅览:
 
 

    第八条 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、企业事业单位录(聘)用职工时,不得以生活习俗不同等为由拒绝录(聘)用少数民族公民。
    第九条 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乡,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;特殊情况的,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。
    民族乡的建立,由省人民政府决定。
    民族乡的名称,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。
    民族乡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中,应当尽量配备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。
    第十条 禁止任何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。
    禁止歧视少数民族。严禁在各类出版物、广播、电影、电视、音像、文艺演出和其他活动中出现歧视、侮辱少数民族,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、文字和图像。
    第十一条 少数民族公民受到歧视、侮辱,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、控告或者检举,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。
    少数民族公民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,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维护社会秩序。
    第十二条 凡发生涉及民族关系的事件,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,依法妥善处理。
    第十三条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应当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,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生产和文化、教育、卫生等事业。
    少数民族在国家的帮助下,应当自力更生,艰苦奋斗,增强自我发展能力。
    第十四条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分配扶贫资金和物资、开展科技扶贫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等方面,应当对少数民族提供优惠条件;对少数民族中的贫困户,应当在生产和生活等方面优先给予照顾和救济。

上一页  [1] [2] [3] [4] [5] [6]  下一页

 
   
Copyright 2007-2008 盐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 版权所有
地址:盐城市行政中心1620室 电话:0515-88191620
技术支持:盐城通联 建议您使用 IE6.0以上1024*768分辨率浏览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