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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(国家宗教事务局4号令)
 
作者:Admin     更新时间:2007-9-27      阅览:
 
 

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(国家宗教事务局4号令)

国家宗教事务局令
第4号

  《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》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,现予以发布,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局长  叶小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○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


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

  第一条  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,规范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及备案管理,根据《宗教事务条例》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 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,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(方丈),道教宫观的住持(方丈),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、伊玛目、海推布,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,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师、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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